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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集体管理成主要模式

时间:2013-6-28 8:04:57  文章来源:新浪网
《中国好声音》等电视综艺节目中的歌手翻唱行为,属于商业行为,不在免费使用作品的法定情形之列,因此需要经著作权人即原创歌曲制作作者许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电视台或节目组理应通过相关途径取得商演性翻唱的合法权利。
 
同时,著作权法还对一些不需要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法定情形作出了规定,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伴奏带制作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等十二种情形。对于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也属于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需支付报酬的法定情形。因此,是否向公众收取费用和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是翻唱行为是否需要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的主要判断标准。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是我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音著协的成立与运作,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音乐制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使用作品的方式和途径越来越多,对作者来说,常常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被他人使用,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变得越来越有限。由于网络的传播速度和传播的深度广度要比以前任何一种传播媒介都更快、更广、更宽,所以在著作权人行使自己作品传播权利的时候,就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著作权人也就越来越需要依靠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作为企业歌曲词曲作者的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表演权等,这些权利在经著作权人许可后,可以转让或由他人行使,著作权人有权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取报酬。翻唱作为一种表演行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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